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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广告须扛住8级以上大风

发布时间:2018-02-06 点击次数:1414次
根据规范,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,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采光,广告板面不得超过建筑物外墙。

    设置围挡户外广告设施,应符合以下规定: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挡,美化市容环境,利用施工工地围挡不得设置工地项目以外内容的户外广告,同时不少于30%的版面用于公益广告宣传;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5米,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.2米,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;围墙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;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;临街店面装修、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临时围挡不得设置商业户外广告。

    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

   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,应符合以下规定:利用人行道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占压盲道、无障碍坡道,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,且不得遮挡园林景点;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,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。人行道宽度小于8米的,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设施;路名牌、指路牌、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,规格、色彩应分类统一,形式、图案应与街景协调,并保持整洁、完好。

    此外,不得利用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,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,抗风能力应不低于8级,同时采取避雷防震等技术措施。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灯饰,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民生活和行人、交通安全。

   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地方

   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(人行道隔离栏、车行道分离栏、绿化分隔带、栅栏分隔带、水渠分隔带等);

   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;

   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5米范围内;